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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盘”毒化股市环境 应进一步强化打击力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新京报 2024-12-23 20:01  浏览次数:4

6月26日百邦科技股价大涨,27日在短暂拉高后于10:58左右直线跳水后封板跌停,有多个股票群“老师”在股价闪崩前三分钟集中推荐该股,引发“杀猪盘”质疑。

百邦科技基本面很一般,2023年营业收入6.82亿元、净利润亏损2856.97万元;今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41亿元、净利润亏损727.31万元,每股净资产为0.77元。目前百邦科技每股股价在10元以上,估值不低。

部分投资者因受股票交流论坛的“老师”影响,在27日百邦科技股票拉高阶段追高入场,几乎买在了最高点。相关主体的“杀猪盘”操作,可能触碰《证券法》红线。《证券法》第160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相关主体若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却非法荐股、甚至收费,证券监管机构或可依照《证券法》第213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杀猪盘”操作还可能触碰《刑法》红线、构成违法犯罪。首先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按《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等业务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主体未经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却非法荐股牟利,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该罪。

其次或涉嫌“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按“诈骗罪”从严惩处。微信群内等“老师”若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涉嫌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

其三或涉嫌操纵罪。2021年《刑法》第182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罪”的第六种情形,为“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俗称“抢帽子”交易;杀猪盘在网络论坛、微信群中忽悠散户充当接盘侠,是否属于“公开”作出投资建议,这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因此能否以该条款追究操纵罪还未可知。不过,《刑法》第182条规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该兜底条款或可以将上述严重情形认定构成操纵罪。

对股市“杀猪盘”,在强化行政处罚的同时、更应强化对涉嫌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一些不法分子把股民作为坑蒙拐骗对象,与其他经济领域犯罪的后果大致也差不多,有些股民的养老钱保命钱被骗走,由此妻离子散的例子也并非没有。对股市的治理,绝非证券监管机构一家的事情,“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一个重要职责,对杀猪盘开展侦查取证,应是其份内工作;司法机关各方联动,严厉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才能对杀猪盘予以有效震慑。

现实中,惩治股市违法犯罪,需要强化线索收集。证券监管机构对股市杀猪盘运作环节更为了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精确定位,但杀猪盘相关主体或无证券从业资质,不归证券监管机构管,抗法也不会由此产生取消经营资质、行政审批冷处理等“副作用”,因此,若证券监管机构单独对相关主体开展调查执法,由于缺乏强制手段,很难取得好的效果。而公安机关对暴力抗法行为可采取强制措施,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能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打击。

股市“杀猪盘”的出现,也与部分投资者热衷于跟庄暴利、信奉内幕交易等有关。为此要加强对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只有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侥幸心理,远离庄股、远离内幕交易,才能远离杀猪盘、实现自我保护。另外,监管部门也要强化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打击力度,让操纵者、内幕交易者得不偿失,平抑庄股和妖股的巨幅波动、抑制暴利效应,才能更好引导投资者价值投资、而非跟庄投机。

作者/熊锦秋

编辑/岳彩周

校对/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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