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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评估“严监管”警钟敲响:新增注销机制、现场核验要求,行贿、受贿将被注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12-23 02:46  浏览次数:12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崔文静强化穿透式监管,鼓励“吹哨人”举报,压实投行、审计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证监会主席吴清在6月19日举行的2024陆家嘴论坛上如此表示。

6月21日晚间,中介机构之一——证券评估机构的新规范到来了。

为加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监管,财政部和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较于旧版规定,新版《资产评估办法》更强调“严”字当头,从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多个维度作出系列规范,根据业内人士分析,其中最值得关注之处包括:

首先,增加现场核验要求。一方面,规定首次备案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另一方面,明确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可以开展现场核验。

其次,新增注销机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备案材料或者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形的,将被注销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再者,细化备案规定。看点包括新增禁止未备案职业;明确“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等九大备案管理要求。

增加现场核验要求

与IPO全面加强现场检查力度相类似,相较于旧版规定,此番发布的新版《资产评估办法》对现场核验进行特别强调。根据受访人士分析,现场核验将使得一些隐蔽瑕疵浮出水面,从而倒逼相关证券评估机构勤勉尽责,加强执业质量。

现场核验增加集中体现在两处。

一方面,规定首次备案当现场核验。财政部、证监会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开展核验。备案核验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其中首次备案应当进行现场核验。旧版本并无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明确证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可以开展现场核验。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部分情形之一的,财政部、证监会可以对其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开展现场核验。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形为:经现场核验未持续满足相关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自整改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证监会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有关要求的,财政部、证监会注销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

新增注销机制,也是新版《资产评估办法》的重要调整之一。按照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如若存在九类情形之一,将被注销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受访人士看来,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情形有四点: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一个自然年度未出具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材料或者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首席评估师、质量控制负责人、签名资产评估师等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资格一旦被注销,再次报备需要视问题严重情况等待1年或3年。

明确九大备案管理要求

新版《资产评估办法》对备案要求亦作出多项调整。

首先,禁止未备案执业,明确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备案。

具体来看,一方面,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用于证券业务活动。过去并无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

其次,旧版规定未列明具体备案管理要求,新版《资产评估办法》则明确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满足的九项要求。

在业内人士看来,其中两点格外值得注意。一方面,不得存在行贿、受贿等行为。

另一方面,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被重点提及并明确最低线。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鼓励职业风险基金余额或者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万元。

与此同时,鼓励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资产评估师人数超过40人;并要求近3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近3年不存在因备案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未通过、注销首次备案的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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