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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格玛所及两注会被警示,事关冠农股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新经纬 2024-10-24 15:12  浏览次数:4

6月20日电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所)及两名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被新疆证监局警示。

新疆证监局网站截图

新疆证监局网站20日披露的监管信息显示,经查,该局发现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在新疆冠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希会审字(2022)第1083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通过对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1-10月棉花交易合同及“货权转移通知”等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发现天沣物产棉花贸易上存在不能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应按照净额法确认的问题,并在2021年12月与天沣物产沟通收入确认问题。但此后,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函证时却依据天沣物产修改后“货权转移通知”等凭证进行函证,并将该等凭证作为工作底稿留存,最终作出营业收入无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修订)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了解到冠农股份存在股权激励事项,根据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编制的纸质底稿《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提出“由于存在股权激励,收入真实性仍作为重要问题”“因股权激励事项,管理层存在业绩压力,可能存在虚增收入情况”,且纸质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将“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认定为报表层次的重大风险,但仍作出“被审计单位作为我们连续审计单位,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改变,管理层较诚信、财务核算基础较好,所以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的结论。在审计底稿中,未见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收入等方面的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 年2月20日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以修改日期后凭证记载的存货情况向南阳红棉物流有限公司发询证函,该公司明确回函日期不符,但会计师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且未将该询证函装订在工作底稿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注意到,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5月被新疆证监局合计罚没约411.89万元。

新疆证监局指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冠农股份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希格玛所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其中第二项希格玛所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事项包括上述3项问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754716.98元,并处以2264150.94元罚款;

二、给予韩斌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三、给予王君霞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官网介绍,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1998年在原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最早成立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为龙头,集财务审计、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税务咨询、司法鉴定等为一体的多元化专业服务体系,服务对象包括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地方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政府。希格玛所现有员工1200余人,合伙人59人,注册会计师26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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