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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金陵体育”股价!自然人易伟被罚没1.67亿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新经纬 2024-12-23 03:44  浏览次数:6

9月13日电 证监会日前披露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然人易伟操纵“金陵体育”获利8334.22万元,被证监会罚没1.67亿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易伟操纵“金陵体育”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易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易伟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易伟控制使用3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

二、操纵“金陵体育”情况

在操纵期间,易伟控制使用账户组,影响“金陵体育”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盈利8334.22万元。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共计394个交易日。账户组389个交易日参与交易,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为建仓拉抬时段,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为出货时段。

操纵期间,账户组合计竞价买入“金陵体育”39,424,306股,金额1,548,580,773.09元。240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41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20%,64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30%,29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40%。241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合计竞价卖出“金陵体育”38,010,813股,金额1,555,490,412.73元。224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10%,116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20%,56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30%,23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占比超过40%,227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2017年9月4日至2019年4月18日,账户组持股占流通股比例在5%以上有160个交易日,2018年10月23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最高,达到8.57%。综上,账户组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在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拉抬时段内,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平均30%以上,同期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平均20%以上的有95个交易日,30%以上的有36个交易日。在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4月18日出货时段内,账户组以不高于市场买一价或市价大量申卖,占该时段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平均30%以上,同期账户组竞价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20%以上的有62个交易日,30%以上的有34个交易日。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77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情形。有69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13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20%,5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30%,2018年12月5日对倒占比最高,达到34.29%。

(三)虚假申报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在6个交易日,存在申买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30%以上,且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及相关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易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易伟基于合法的投资目的交易“金陵体育”股票,没有谋取不法利益,主观上不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其二,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缺乏标准,认定结果错误。其三,认定操纵期间和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错误。其四,对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的认定缺乏证据。其五,认定案涉交易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足。其六,操纵行为已经超过2年行政处罚时效。其七,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错误。

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

第一,易伟不仅控制使用本人及管理产品的证券账户,还借用他人证券账户,综合运用三种操纵手法,在涉案期间反复、大量交易“金陵体育”,足以印证其具有操纵股价意图。如何分配违法所得款项,不影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第二,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查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于法有据。第三,认定控制账户范围和控制期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四,操纵期间、操纵行为终了日认定正确。第五,易伟操纵行为对“金陵体育”的价格产生显著影响。涉案期间“金陵体育”股价上涨112.13%,期间对应板块综指下跌13.15%,偏离达125.27%。其他市场因素对股价的影响,不能作为排除易伟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理由。第六,易伟操纵“金陵体育”的行为终了于2019年4月18日。相关证据足以证明我会发现本案违法线索的时间,未超过处罚时效。第七,违法所得计算结果正确,同时已部分采纳当事人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易伟违法所得8334.22万元,并处以8334.2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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