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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屯被公开谴责 时任董事长张振鹏等16人遭点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新经纬 2024-12-22 21:24  浏览次数:12

9月13日电 13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下称《公开谴责》)和《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下称《监管警示》)。

根据厦门证监局此前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关于对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经查明,ST盛屯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3.59亿元,多计利润总额1.94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8414.90万元,少计利润总额1.39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7818.83万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ST盛屯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公开谴责》指出,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经营运作信息的重要披露文件,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ST盛屯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对ST盛屯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上述人员对公司相关季度财务报表不准确的违规事项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ST盛屯及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时任董事长陈东,时任财务总监翁雄,时任总裁周贤锦予以公开谴责。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21号)。

《监管警示决定》指出,ST盛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ST盛屯时任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时任副总裁熊波、金鑫,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邹亚鹏,时任董事会秘书卢乐乐,时任总裁助理吴奕聪、唐波,时任监事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予以监管警示。

公开资料显示,ST盛屯自2007年以来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钴材料业务、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务以及金属产业链增值业务。

二级市场上,ST盛屯13日收跌1.41%报3.4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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