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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屯12名时任董监高收警示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中新经纬 2024-10-23 23:23  浏览次数:3

8月5日电 ST盛屯12名时任董监高收警示函。

5日,ST盛屯公告称,收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ST盛屯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厦门证监局认为,ST盛屯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刘鹭华、任力、涂连东、熊波、金鑫、邹亚鹏、卢乐乐、吴奕聪、唐波、赵郁岚、张晓红、黄娜敏作为ST盛屯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ST盛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ST盛屯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7月30日,ST盛屯曾公告,厦门证监局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拟决定对ST盛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ST盛屯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为钴材料业务、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务以及金属产业链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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